员工离职,年终奖怎么处理?

【人事问题】
【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我是某外资企业的人事,前段时间我们公司与一个离职员工,该员工并没有干满全年工作,向仲裁委主张其离职当年的部分年终奖,仲裁委最终结合其往年年终奖发放情况并按照今年实际出勤10个月的事实,认定我公司需要支付该员工十二分之十的年终奖。案件虽然输掉了,但目前公司领导对此很不解,要求人事部门想办法避免今后再出现类似情况,想要问问各位HR大咖,是否有什么好的建议呢?

【案例解读】
法律当中虽然未对干满全年员工提前离职后年终奖是否发放、发放多少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依法,年终奖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如单位无明确的规章制度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参照往年年终奖发放情况按比例支持员工年终奖的惯例。

【应对方法】
员工提前离职后还能要求年终奖吗?看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有没有规定分两种情况:

1、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情况 在既没有劳动合同约定,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对年终奖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离职员工上年度工作满一年,则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其完全具备参与年终绩效考核、领取年终奖的条件。用人单位仅以年终奖发放时员工已离职而拒绝支付年终奖的,有违同工同酬的原则。本案,该离职员工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年终奖的任何约定,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均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支持该离职员工的请求。 如果离职员工上年度工作未满一年,可否也援用“同工同酬”原则主张大半年、半年甚至几个月的相应比例的年终奖呢?从司法实践看,相关判例认为,由于员工离职时该年度尚未终结,时间上还不具备年终考核的条件,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年终奖。

2、劳动合同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的情况 在 劳动合同已有约定,或单位已有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当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执行。总体上,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公司特殊福利,是否发放以及发放额度需要考虑公司当年效益及个人表现,不纳入员工工资的范围,并规定在年终奖发放前员工提前离职后不得享受单位上年度年终奖的,那么用人单位不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是可以得到司法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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