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解雇,企业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人事问题】

【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我是某外资企业的人事,前段时间我们员工打架,我们当天就以“严重违纪”为由作出了开除处理,但员工拒绝签字。第二天员工开始递交病假单,要求休病假一周。病假结束后员工将公司诉至仲裁委,在仲裁时,双方对于解除合同的时间发生了争议,我们认为是打架当天就开除了该员工,而该员工主张他是在病假结束时才接到公司解雇通知的。该员工除了主张经济赔偿金之外,还要求我公司支付一周的病假工资。最终仲裁瑞然支持我公司合法解雇,但还是要求我公司需要支付一周病假工资。HR菜鸟君想要问问各位人事大咔,以后碰到员工决绝签署解雇通知时,应当如何操作呢?

【案例解读】

依法在员工严重违纪时,公司可以单方解雇员工。法律虽未要求公司以何种方式告知员工,但该按中公司必须举证证明已将解雇决定明确送达员工。基于举证的角度考虑,如果公司无法拿着解雇通知已送达员工的证据,很可能因“无法确定明确的解雇时间“,而导致员工主张额外经济利益,甚至可能影响解雇的合法性,甚至可能影响解雇的合法性。


【应对方法】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至于员工拒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解除。但是用人单位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已经送达劳动者。如张贴于告示栏,又或者是送达时进行录音。

但是用人单位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的是什么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什么是严重违纪。这必须得有依据。一不小心就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以用多种方式送达,比如登报,召开员工大会宣布、工会开会等。注意搜集该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准备应付他可能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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