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交离职后又想撤销,该如何做?

【人事问题】
【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我是某外资企业的人事,前段时间我们有一位销售人员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人事也开始着手招聘新员工工作准备接替该离职员工(新人还未到岗)。现在还在辞职通知期内,但今天却收到了他要求撤销辞职的申请和要求休病假单,我想问问各位HR大咖:员工申请辞职有权撤销吗? 如果有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


【案例解读】
根据2007年发布的《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在辞职通知期内, 劳动者辞职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劳动者可以撤销辞职。

【应对方法】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37条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这30日内是否有权撤销自己的辞职申请。“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是可以撤销的。”对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书面签收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或者没有针对劳动者的辞职信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就意味着在30日的预告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此时劳动者提出撤销辞职申请,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依旧是可以撤销的。

如果在预告解除期内,劳动者应该配合公司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及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也应该在30天内为员工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工资结算等。但同时应该允许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就是否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进一步的谈判协商。如果经单位挽留,劳动者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需撤销辞职申请即可,而不必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2.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撤销。因为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是一种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承诺,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政法教授解释说,《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种劳动合同解除权一般只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权利人一旦以法定方式行使,并且将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告知或送达了对方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便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此时,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不可以撤销,只有在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之前或者送达之时才可以撤回。因为在该意思表示已经发出但还没有送达相对人之前,或者是刚刚送达相对人时撤回的通知也同时送达,相对人此时并不知情,形成权的行使对相对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而可以撤回。

而就本案而言,某员工在提交了书面的辞职信后,在30天的预告通知期内又提出撤销辞职申请的请求,此时如果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用人单位出于挽留考虑而对该离职员工辞职有异议,这种异议可以是明示,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来表示,那么,该离职员工则可以撤销辞职决定。但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无上述意思表示,因此,用人单位拒绝接受该离职员工提出的撤销辞职申请的请求并无不当,其有权要求该离职员工在预告解除期内,继续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作交接的义务。仲裁委的裁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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