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参加企业专门培训,后提离职被索赔怎么办?

【人事问题】
【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八】我是某外企的人事,我们公司在今年的毕业季招聘了80名技校毕业生,考虑到技能提升的需要,老板要求送这些试用期中的毕业生赴德国总部接受为期3个月的专业技能培训。我们人事的工作任务就是与这些学生签订培训服务期合同,但我好像听说试用期员工离职,无需归还培训费。想问问各位HR大咖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案例解读】
关于试用期员工离职是否需退还培训费用的相关问题,劳动部在1995年曾以264号文明确: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虽然该复函发布年份较早,但是目前仍无任何明文将其废止,且在实物中亦受到众多仲裁委、法院的司法支持。

【应对方法】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并且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辞职的,是应当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在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应当就产生的专项服务费进行举证,如果没有证据,将不会得到支持。违约金的数额按照未履行完的服务期的比例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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