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怎么回事?

【人事问题】
【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十四】我们是一家特别强调商业秘密的公司,公司管理层要求与众多涉密岗位员工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由于我们公司人员众多,这项工作给我们人事也带来了诸多烦恼。特别是前段时间,我们公司发生了一起离职员工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案件,由于人事将该员工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的事情忽略了,在该员工离职时未告知其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导致公司败诉。公司主管认为这是人事工作的失误。我想问问HR各位大咖们针对我们公司这种情况,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来解决呢?

【案例解读】
竞业限制是劳动法规定的,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约定的涉及保护商业秘密的协议。具体而言,员工承诺在离职后最长两年内不去竞争对手处工作,亦不从事竞争创业,用人单位承诺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实务中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任然有权随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如果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离职之后的两年内)通知解除的,则需要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实务中,由于人事工作的失误,常常在员工离职时未及时通知无需履行,导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应对方法】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二、竞业限制是一种对员工的义务
在竞业限制期内,员工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竞业限制期必须是员工离职后开始计算,这里的离职包括员工自己辞职,也包括公司因各类原因辞退员工。(二)竞业限制期最长不能超过2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三)竞业限制期内公司必须按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四)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的竞业限制期限、经济补偿金额、违约金额都需要双方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

三、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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